一、图书馆的图书文献资料均属国家财产,读者必须注意爱护,并妥善保管。
二、读者借阅图书文献资料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等异常情况,可换借或由馆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便分清责任。
三、读者在使用图书文献资料过程中,如造成破损、脱落者,应立即修复,并在还书时主动向馆员说明情况,否则以毁坏图书文献资料进行处理。
四、污损、遗失、毁坏图书文献资料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污损图书文献资料
1. 污损页在原书页数的1/3以内,按原书价的一半赔偿;污损页在原书页数的1/3-2/3之间,按原书价赔偿;污损页在原书页数的2/3以上,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且原书收回。
2. 任意剪裁、撕割书刊者,将严肃处理。
(二)遗失图书文献资料
1. 1995年前供外借的图书遗失,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5年(含1995年)后供外借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若单本遗失图书赔偿金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收取。
2. 1995年前供阅览的图书(或称保存本)遗失,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5年后(含1995年)供阅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若单本遗失图书赔偿金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收取。
3. 图书赔偿以册为计量单位,凡套书中的单册无定价的,以平均价作为原价进行计算。
4. 期刊遗失按该刊全年定价赔偿;合订期刊按该刊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
5. 遗失无价图书文献资料由图书馆参照相似的图书文献资料估价确定赔偿金额。
(三)毁坏图书文献资料
1. 无意毁坏图书文献资料,视情节轻重,图书文献按原价的2倍赔偿,期刊报纸按全年订价赔偿。
2. 故意毁坏图书文献资料,视情节轻重,图书文献按原价的5倍以上赔偿,期刊报纸按全年订价的3-8倍赔偿。
(四)馆藏书刊借出后不得随意拆散,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将书(刊)拆散时,经馆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盗窃图书
对有意隐藏、以赔代购、破坏、盗窃书刊者,除追回原书刊外,按原书刊定价的10倍收取赔偿金。情节严重者,交校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凡不办理借阅手续,以各种形式和手段私自将图书文献资料携带或抛出室外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图书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全校通报;情节恶劣或认错态度不好者,经图书馆办公会议决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图书馆暂停对其提供一切服务,按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
六、爱护图书,人人有责。读者应互相监督,对违章行为的检举人员图书馆将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