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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6-06-08 16:22  

第一条 为更好地整合与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有效地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校科普基地根据活动内容、活动性质在相关单位分设若干科普中心。

第二条 各科普中心结合实际,围绕重庆市和学校科普工作独立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普活动,校科普基地予以工作指导。

第三条 各科普中心开展活动时要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详细的经费预算,并保存好活动资料,每学期开学上报本学期科普活动计划,期末上报本学期科普工作总结。

第四条 各中心要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做好科普教育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按照《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科委等相关文件规定,科普中心实行“以奖代补”制度,根据每个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上报资料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科普基地拨付各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中心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订阅、科普活动开展、科普人员培训、基地运行经费、基地管理经费等相关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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